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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道飆速166km不起訴,上回才寫到國道6號飆180km的事件今天又看見這則新聞《一輛賓士轎車今年1月底行經國道五號南下路段時,以時速166公里超車被測速照相拍下,警方除了對違規駕駛開出罰單並記點外,還因為他超過90公里速限達76公里,被依公共危險罪函送。但宜蘭地檢署2日偵結卻是不起訴處分。》

但檢察官卻認為,吳姓駕駛只是單純超速,沒有導致危險的具體事證,所以不起訴處分。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慧蘭表示,「沒有蛇行,沒有和人飆速。」

依法駕駛人必須損壞壅塞道路或造成危險,才會觸及公共危險罪,所以雖然吳姓駕駛這次被裁定不起訴處分,但他因為趕時間而開到時速166公里,有可能危及到其他駕駛人的行車安全,真的應該下不為例。

如果上面的情形若符合下次我也是不是可以超速一下說「沒有蛇行,沒有和人飆速。」是因為要趕時間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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